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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县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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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2〕17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全县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全县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县安委会和市局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安排,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2〕175号)要求,在全县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的叉车开展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在我区发生的多起叉车相关事故教训,通过组织对“三区”范围内叉车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叉车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叉车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和整治叉车的使用登记、日常管理、定期检验、人员持证等环节,加强问题隐患整改,消除事故风险,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叉车的使用登记管理。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在用叉车,对“三区”范围内使用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使用单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落实叉车定期检验和驾驶人员持证上岗。要对属于“三区”范围内的在用叉车检验情况和驾驶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车辆超期未检、驾驶人员未取得“叉车司机N1”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叉车使用的日常管理。各市场监管所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叉车使用(承租)单位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叉车在本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加强作业区域安全管理和车辆钥匙管理、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情况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四)加强租赁叉车的管理。对出租的叉车,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当事人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各市场监管所应督促叉车出租单位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督促叉车承租单位查验所租赁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驾驶人员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不得租赁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叉车,不得安排未取得“叉车司机N1”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叉车。 (五)开展叉车使用安全警示教育。各市场监管所要广泛组织辖区内叉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叉车使用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发放警示函、讲解事故案例、召开警示教育会等形式,使其了解事故危害,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吸取叉车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要督促叉车使用单位组织叉车司机等相关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须知、紧急情况处置方法,杜绝事故发生。 (六)推动叉车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各市场监管所要大力宣传,引导、鼓励叉车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叉车参保覆盖率,增强使用单位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的赔付能力。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即日起至5月31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通过书面告知、集体约谈等方式将本次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所有“三区”范围内的叉车使用单位,发放《叉车使用安全警示函》(附件1),组织使用单位签署《叉车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2),督促辖区内的使用单位对叉车的使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二)使用单位自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组织叉车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要求逐条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重点自查叉车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驾驶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违规改造改装叉车,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是否落实叉车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叉车司机驾驶车辆是否系好安全带、是否超速超载,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自查完成后于6月30日前将《叉车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3)报辖区市场监管所。对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叉车,应当停止使用。 (三)整治攻坚阶段(7月1至8月31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叉车使用单位自查结果做好辖区内叉车使用安全状况的梳理工作,重点关注自查或警示教育未及时完成的叉车使用单位,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使用单位完成自查和警示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使用单位自查基础上,要组织对辖区“三区”范围内的叉车使用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完成叉车的赋码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实行销号管理。对发现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及时给予立案查处;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处置,同时报告属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防止叉车安全事故发生。 (四)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做好本次叉车专项整治工作的资料收集存档工作,认真总结提炼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叉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加强对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督促叉车使用单位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全面提升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单位要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叉车使用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驾驶人员进行查处,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形成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班子领导要督促联系的市场监管所开展落实好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设股、稽查各股室要做好业务及执法办案方面的指导。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场监管所形成本辖区叉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连同《叉车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22年9月20日前报送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邮箱:lszjtsg6888925@163.com),由特设股汇总上报市局特设科。 附件:1.叉车使用安全警示函 2.叉车使用安全承诺书 3.叉车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 4.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叉车使用安全警示函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各叉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持续开展对本单位叉车安全状况全方位隐患排查治理和警示教育,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即查即改,坚决杜绝小隐患酿成大事故,现就有关问题警示如下: 一、法律风险提示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部分 1.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将受到十万元至二百万元的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将受到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法》部分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部分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一)根据叉车的用途、使用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且经许可生产的叉车,并且对所购买叉车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 (二)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并向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叉车用于出租的,应约定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四)叉车驾驶人员必须取得“叉车司机N1”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五)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并严格落实。 (六)对叉车驾驶人员的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七)叉车停用时,应当将钥匙专人保管、确保停用叉车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 (八)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每日投入使用前检查、月度检查、年度检查)。 (九)叉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叉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本单位叉车作业环境。 (十)制定叉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十一)建立叉车台账及技术档案,保证叉车使用安全的必要的投入。
XX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叉车使用(产权) 单位签收盖章:
说明:此警示函一式两份,一份叉车使用单位盖章后交叉车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一份叉车使用单位于单位内张贴并将内容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叉车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附件2
叉车使用安全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我单位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单位叉车使用安全,现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叉车管理和作业。 2.保证本单位在用的叉车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对本单位内使用的叉车安全负责,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作业人员按章操作,在规定的安全区域范围内使用,按规定对叉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 4.保证叉车驾驶人员持有“叉车司机N1”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每年对作业人员定期开展一次以上的安全警示教育培训。 5.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后再继续使用叉车。 本单位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叉车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
注:本表由使用单位填写,填写完成并盖章后于6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市场 监管部门。 附件4
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请于9月20日前报送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主办: 灵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 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